离婚协议的儿女的继承权是否高于遗嘱的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17:16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房产的继承权归属女儿,如果 其中一方另立遗嘱给其它人继承,哪种更具法律效力?

该遗嘱无效,除非能证明当年的合同无效,离婚关于财产的协议就是合同,遗嘱也是一份单方合同违反了前封合意合同显然无效。

夫妻离婚是约定房产的继承权实质上是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即是是将房屋的所有权约定由女儿享有,如果以后立遗嘱由他人继承的话,就是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由他人继承,当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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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看律师的本事了。
一般情况下,继承权归属女儿是夫妻双方约定的协议,但这个协议是延后执行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未死的时候,是不发生财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的,就是说,大人活着的时候,房产的归属权利仍是大人而不是女儿。这就为当事人一方反悔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房产是前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两人各有一半权利。所以即使一方反悔,他也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由于事先有协议,一方想反悔就应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更改协议内容。要谈判的。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要求更改协议的。抚养子女的协议经常是需要更改的,例如离婚时协商的抚养费,几年后往往会因为通货膨胀或一方收入情况发生巨大变化而需要增加或减少。
当然一方反悔,另一方则不是那么乐意配合的。这就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甚至上法院让法官来断。但是,未经协商而自行更改协议的行为当属无效。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离婚时的约定实质也是遗嘱,一般情况下后一份遗嘱效力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