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时间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3:01:47

可以!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不支持对以前的追述,所以不能按劳动合同法来要求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地方政府在以前有文件规定的,可以此文件作为依据,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