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58:07
丢失了一本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是税务局购买的,请问怎么办,罚款多少啊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有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知道是不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