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什么时候开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1:58:19
民事诉讼中 ,举证期限是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但是,诉讼的什么阶段才能收到这两个通知书呢?
因为答辩状的期间是从受到起诉状副本之后起算,是和这两个通知书一起么?
举证期限的开始和答辩状期间有关系么?
真是弄不明白啊 拜托大家了

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日,应该以传票日期为准。
盖有人民法院公章,那里的日期,传票会告诉你在15个工作日,将答辩材料和证据提交法院。
答辩和举证是一个时间,有答辩还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答辩。不是你说你这样是正确的,法院就判你是正确的,而是用证据来证明你的答辩。
证据中,书证大于言证,所以应尽量提供书面证据。

举证期限,是指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举证期限届满的,法院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院会给一个诉讼须知啊,里面对于诉讼的风险、诉讼的期限、举证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根据《民诉解释》应从答辩期届满开始计算举证期限,简易程序不少于l0天,普通程序不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