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民诉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我今天听杨秀清的民诉:
提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并且起诉时仍需居住在此。
我想请问,如何理解?

还有户口签出后一直未落户,又无经常居住地,难道原户籍所在地人法一直都有权管辖吗?
那就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起诉时仍在那个地方居住。

这种情况呢:甲户籍在A地,后居住B地二年,后又在C地居住了半年,然后在回到了B地居住了1个月,此时有人起诉甲,请问B地算是经常居住地吗?B地的连续性打断了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住所的意义,那么住所呢,它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义务履行地,继承开始地等等问题,所以呢,很重要。
民法里面住所是户籍所在地,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住所,住院除外,在这里,住所和视为住所是两个概念,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视为住所,那么他提的这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啊,你要在经常居住地行使权利,那就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起诉时仍在那个地方居住。
对于户口签出未落户的,他的住所还是确定在原户籍地,所以当然就有管辖权了。

建议看下民诉意见,上面有详细解释

是的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