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屋产还要的会来吗?房产归属权是谁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37:53
申请人:韩礼、男、汉族、现年73 岁,住甘肃省临夏市南城小巷23号(文革前为77号)
案由:明确房产权属,合理安置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一、 房产归属
申请人父亲韩和卿及母亲邱韩氏在本市南城小巷77号,自有房产一院,面积为0.609亩,其中土房十间,瓦房六间。有五三年九月四日市政府颁发的第4749号房地产证为凭。付“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份
二、 侵权事实
1969年“文革”中,申请人一家人被定为“十种人”,强行遣送到临夏市县漫路乡单岭大队。遣送那天,房地产局二十多人蜂拥而上、不由分说地拆除了申请人家北土房六间,将可用材料连同家具,六口人一车拉送到农村。
当时申请人已有35岁,亲眼目睹院内还完好无损地保存着东西方位的瓦房六间,西南角、东南角土房各二间,大门一座,水井一口,花草依然。既使按当时的政策,这些尚未拆除的房产扔归申请人一家所有。
但事隔不久,房管会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依靠自己的公权强势,和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有冤无处诉、有话不敢讲的“际遇”强行占有申请人在77号的所有房产和宅基,并在已拆除的地点,以房管会的名义修建瓦房七间,出租给了吴维新,陈国良,李宏伟等四家。
三、 申诉无果
粉碎“四人帮”后的1979年,申请人一家随着落实政策返回城市,暂时居住在陈国良租赁的三间北房内,刚刚落下脚的申请人四处奔波,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彻底拔乱反正,返还祖遗房产,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但三十年过去了,侵权一直延续,请求仍无结果。
四、 答复无据
在漫长的申诉途中,我们曾得到两份书面答复
1、临夏市人民政府(2007)24号文件称:“查无档案记载”,这种答复实质上是政府在替房产局的侵占民房一事找借口、作辩解、打掩护、站不住脚。因为房管产局是专管房产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档案上如果没有拆除并占有韩和卿南城小巷77号房产的批示或指令,四十年前房管会曾敢带人将我一家六口连人带锅地端呢?何况,这种事牵扯到全社会、涉及到多少个家庭,怎会“无档案记栽”?退一步讲,既使“查无档案记栽“责任应该在房产局一方,因为管理档案的不是申请人一方,而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导致的后果,应由负有法律职责的房管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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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在社会是法治社会,要做到有法必依!
其次,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房屋产权是法律上的物权严肃的证明。同时,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补充的。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房产管理局和土地他们,他们应该给你满意的答复的。关键是你要提供有效的产权清晰的证明来!社会是公平的!至少是趋于公平的, 只要你很优秀,或者是诚实劳动者!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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