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随意定数字判决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48:35
2003年11月1日,叶某以60万元的价格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a协议》。协议规定:某矿业所属的一个宕现有堆积山土皮约30万立方(含废品),交由叶先投入资金,进行玻璃、装车、运输,并安排山土皮的处置(堆放或有效利用)。合约分为两部分,前两年为山皮剥离,后三年为劳务承包,即可以开采石灰石矿了。叶某开采3个月后,卢某以120万元从叶某手中接过该矿,并撤资购买各种设备,到正式开工总共投资达250万以上。在进行了2年多的清理后,共清理废料27.99万立方米。在差不多到第三年时,卢某开采了石灰石矿后,遭到该矿业多次阻止,并声称你没有权利开采石灰石,但是你可以选择把石灰石给该矿业开采,矿业公司给你钱...多次交涉没有结果后,卢某以叶某名义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矿业公司返还签合约时60万,清理的27.99万立方米的山皮则因清理物中含有3.79万立方的土方和24.2万立方的石方,因而只赔偿剥离的3.79万立方的土方486636万元...共计108万元。之后某矿业不服,上诉。二审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则说卢某出售了废料中的石方并有获得利润,并酌情确定该利润为100万元,要求卢某将这100万元返还该矿业...即某矿业赔偿叶某(实际为卢某)损失86000元...这场纠纷中,卢某原本投资的250万元,加上两次官司的各种花费20万元,总共损失为270万元,最后只得到了8万元的赔偿。因为是终审了,卢某说普通百姓是没有办法去翻这种案子的,吃了哑巴亏也没办法...

我想知道的是,二审中所谓的那所谓的100万元的利润并没有说明到底是怎么计算的,就来一句酌情确定,这个合理么?因为碰到这档子的破事,我家几乎已经破产了,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别的损失我们不要了也行,但那年行情特别不好,所谓100万元获利真的是不可能的啊,不亏本就不错了,哪儿来的利润...我们现在是负债累累,希望的只是这100万元能够要回来还债,而且真的不存在这所谓的100万元利润啊...

谁能帮我看看,字比较多,可能会浪费大家的时间,谢谢大家了,他们几乎毁了我的家,真的只能吃哑巴亏么?
谁要能回答的话,我还能加分的,我分有的是...
我所说的随意定数字就是那个100万,天啊,真不晓得这1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本来108万全给我们也只是我们损失里的一点点,拿来都只是还债用的,要

个人认为如你所说利润没有证据支持是不能酌情确定的。你可以向高院提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诉。现在再审都会受理审查的,如果符合再审条件会启动再审的。你写各再审申请书,根据你们高院的要求把材料备齐,如果有你们卖石方的获利不足100万元的证据更好,他们会收下审查的。可以找个律师代理一下,只要能裁定再审就有希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