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中止执行,现顺利追加了被执行人,滞纳金怎么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09:57
1999年7月12日,法院判决某校办企业赔偿给我12600元,但是判决后却中止执行,理由是该企业不营业不交税,无钱可供执行。10多年时间过去了,期间,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却发展惊人,豪华宾馆、餐厅拔地而起。并且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企业的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我想知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拖欠执行款应当按每日加付多少滞纳金?时至今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我可以得到多少滞纳金?
李君友律师的答复应该是最佳答案了。问题是我不知道同期银行利息的变动情况,利息的变动是从那一年那月那天开始,到那一年那月那天止,又开始了新的利息。哪一位银行的朋友可以解答?
该校办企业的厂长,是该学校的校长兼任的。

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1、滞纳金问题通常根据法院判决确定。因为判决书对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通常会明确相应的后果。

2、但是,需要注意并落实的是,企业主管部门是否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还需要判断目前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结合现企业现状分析,并非都是由主管部门学校承担责任的,尤其在企业为独立法人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