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冤被捕进牢房 后刑事判无罪,民事一二审错判.请教我怎么才能网上寻求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28:42
原告: 许立,现年35岁,中专文化,原系建始县业州信用社沙子岭分社会计,现住建始县农业银行二幢二单元102室。
被告: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刘茂仕(审判长)。
案由:刘茂仕,身为审判长,故意违背审判程序,制造错案,并将不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和被二审刑事判决撤销了的法律依据认定《通知》成立有效,明目张胆的制造判决上的相互矛盾,失去了法律的尊严。请求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并追究其刘茂仕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1、许立与县联社发生的劳动争议案是经过县劳动仲裁开庭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县联社不服裁决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的判决。县联社又不服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中级法院没有公开开庭审理,又没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进行调解等等。而是采取闭门造车、暗箱操作,剥夺了被上诉人的申辩权利,偏信单方面的证据,一边倒,对被上诉人的证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片面的作出了极不公正的判决,严重违背了二审程序。
2、许立重新提供了三个新的证据,证明是被诬陷的。二审法院不闻不问,没有充分调查弄清事实真相。2001年4月27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究竟是谁引起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同时(2001)恩州刑终字第189号判决书中并没有划分许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什么二审法院将整个责任强加于许立?许立一个申辩理由的合法权利都被剥夺了,这谈得上什么公正?
3、离开主题被而不谈建始县联社解除许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是否合法?该《通知》是在二审刑事判决下达之前作出的,单方面提前解除许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本身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也不送达给本人;也未在劳动部门备案;也没经过工会和职代会。许立本属合同制职工,剥夺了许立申辩的合法权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4、解除许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的两个依据:一个是一审法院对许立不生效的刑事判决;另一个是恩施州信合办对许立开除处分的决定,都被二审法院撤销了的,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凭什么认定《通知》成立,合法有效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十分明显的包屁保护了县联社的违法行为吗?
5. 我是无过无罪的.而我已承受了司法机关强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248天,其中被羁押130天,受到了国家侵权行

我看了您的控告书,就该案情来看给您几点可行的建议
1、继续上诉,因为两次审判有极大的出入结果大相径庭,依照我国的刑诉法有关规定您可以提出不服判决并表示抗诉;请您的代理律师复印相关庭审笔录及有关证据;
2、向检察机关(两院)进行举报、找一些司法媒体(报纸、电视媒体),再次推荐您联系一下凤凰网-【社会纪实】专题 或 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这个栏目组她们为老百姓说了很多话。在各地方也有一定威信力,它隶属香港阳光传媒,其公布内容对于央视等广电投资电视台可限度小一些。
3、向有关司法监察部门进行严厉投诉,牺牲一点点尊严(有的时候力度不大可能不会被重视),多去几次多说明几次。
4、私下想办法找到审判长质询讲坛花结果录音,这是一种缓兵之计,但是有些冒险。

反驳楼上观点。
1.中国没有什么控告书,这叫起诉书
2.二审终审,不能再上诉,懂不?
3.抗诉是由检察机关提出的,自然人被告没有抗诉权,明白不?
4.检察院法院简称两院。
希望不要误导当事人。
下面解答你的问题。
审判长实施的是职务行为,你不能以他为被告提起诉讼。
你不服判决可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请申诉,若法院经查后认定审判程序确有问题或有事实不清的情况,将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发还重审。但由于你提供的均是仲裁及民事诉讼的材料,对你为何被批捕及刑案方面不甚了解,希望你再提供详细的资料,以便我为你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