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共有几条几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9:22:03

19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
但后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而大部分农民希望拥有土地,于是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并成为抗日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该法有以下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

井冈山土地法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

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农民个别耕种;(二)分配农民共同耕种;(三)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
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
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
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
(一)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
(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未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
(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
(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一)以乡为单位分配。(二)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三)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垇区)。
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适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1]、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
(二)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