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8:02:24
帮人担保,说好10天,但后来债务人又在债权人的借条上把10天改成110天,
我都不知道他们是什么时候改的,现在债权人持着这张借条起诉我。请问:我能告他们诈骗吗?
我能否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对借条原件进行笔迹、印章鉴定?(听说南京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能把印章、笔迹的形成时间做出鉴定,是真的吗?)

大致分两点说明:

  1、如果你能够举证证明借条上的110天为伪造,10天的保证期间过了的话,你至少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能否起诉对方诈骗,一是需要你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比如 你自己持有的担保合同原件,担保期间为10天。)另外,对方要求你承担的金额已经达到诈骗罪的起刑点(2000元)

  2、你需要搞清楚你所提供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有在起诉债务人胜诉,并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偿还时才能向你要钱。
  如果是连带的话,只要担保的债务到期债权人就可以向你要钱。
  所以你看看原合同里面怎么约定的?

  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一般保证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 连带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你说的是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吧,他们是可以做,不过即使做出来改了,并不改变你担保人性质,一般只要债务人不还钱,你还要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