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能否定为盗窃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30:16
尊敬的律师同志:
您好!
我是一名刚高考完的学生,家里牵涉一案件有好几个月,该案件被定为盗窃罪,我想咨询下这样是否合理?
2003年,武汉宏华膨润土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到江夏区湖泗镇进行土矿开采,与我爸爸(简称乙方)有工程来往,我爸负责土矿的开采及运输,双方就此签订工程《合同法》。
我家里姐弟三人,妈妈没有工作,爸爸肩负全家重担,08年9月三个孩子的报名费对家里来说无疑是笔不小的数目,2008年9月,我爸爸从临近土矿的倪家湾(栅栏外)几名农户手中购买泥土,卖给一主户,在挖掘过程中,将甲方土矿挖掉若干(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栅栏外土重量2170.256吨,鉴证单价65元/吨,合计141067元,栅栏内土矿重量272.85吨,鉴定单价65元/吨,合计17718元)
现检察院就栅栏内272.85吨土矿指控被告人盗窃膨润土矿公司财务,而栅栏外的因不属于土矿公司征用范围,定的是非法采矿罪。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据我所知,每条法律都有起构成要件,立法者认为只有符合这些要素(亦即成立要件)的行为才构成法律行为,反之,则否。我认为定盗窃罪是有争议的,因为其构成要件中,一要私密进行,我想说的是挖土时间发生在2008年9月17日至19日,而我爸爸是在2008年11月30日晚被抓获,并且我爸爸是经过矿区所在的新安村的村委会干部及该村二组的部分村民同意,并向当地村民及村委会支付补偿金之后才开始采矿的,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土矿的所有权是国家,土矿公司只是征用,取得的是采矿权,并非拥有对土矿的所有权。检方所控告的盗窃膨润土矿公司的土是不可取的。第三,因为侵犯的对象是土矿,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当某一行为侵犯了国家原生态自然资源(如矿藏、森林、土地等)的所有权时,刑法并没有将其列为侵犯财

这个,擅自进入他人矿区挖矿用于牟利就属于非法采矿罪了,更何况你父亲还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非矿区挖矿牟利......

盗窃罪嘛,大概是你父亲运走了他人已经挖出来然后堆积着的土矿了吧。

学法律不要钻牛角尖,over。

所谓“私密窃取”是指你爸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

{我爸爸从临近土矿的倪家湾(栅栏外)几名农户手中购买泥土,卖给一主户,}
这句是什么意思?你爸爸购买的泥土怎么会挖到别人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