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追诉时效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14:20
若在2007-2008年使用了某非正版的软件从事商业活动,2008年底停止使用了。

请问,该软件公司2009年获悉我们曾经使用过他们软件的盗版后,要求我们采购他们的正版软件,该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没有,他们可以告你侵权,但不能强迫你们买他们的软件

至于上面某人说正版软件只能诉盗版软件生产商的答案完全是荒谬的!

如果你们公司确实使用了盗版软件,构成侵权毫无异议。虽然,中国现今基本上不承认个人用户个人使用盗版软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很明确的是,商业性使用绝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除非你们公司使用该软件的时,没有安装,而直接在光驱内启动,由于我国至今还不承认临时复制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

只要你们用盗版盘安装过的,就已经侵犯复制权了,商业性使用是绝对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侵权行为是持续状态的,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你们侵犯了软件公司的著作权,从2008年底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时效上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何证明你们曾经使用他们的盗版软件,是个比较技术的问题。如果对方能证明这个事实,那么你们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你好我是律师

很负责的告诉你,正版软件公司没有强制让你们采购正版软件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软件公司状告非正版软件公司的权利。你们不用担心。你们给正版公司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是由非正版软件公司赔偿的。而你们属于第三人。

又是微软么?
不用去理他
只会让律师发律师函

这是一种要挟!

起诉了,也赔偿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