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与旧劳动法关于解雇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2:30:20
我是2005年7月进的公司,之前签的合同没有给我保管,2008年1月1日,因新劳动法颁布公司与我重签了合同,每年1月1日续签.

现在2009年7月了,如果公司解雇我(非自愿),我可以拿到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公司不续约,我又可以拿到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

按旧的劳动法好像是平均工资 x 工作年份 x 2 (单方面解雇)
但新的劳动法怎么算? 我的工作年限岂不白白少了两年?

感谢!!!

所谓的旧劳动法是指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所谓的新劳动法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用新旧劳动法称呼不够准确。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更为严格,《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