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17:23
我租了一个房子,但是房子到期后,房东态度非常恶劣,不肯退还我的二个月的押金。她说我恶意拖欠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因此违约。我们的合同约定是有如下约定:
...乙方(既承租方)如拖欠租金达十天,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二个月视为乙方违约。合约因违约而终止。乙方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责任。...
另外还有约定:...双方如有违约行为必须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我确实有两个月以上的管理费未缴,原因在于管理处说可以按季度结算,最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我应该是跟房东当面结清才对。但是房东就以这条为由不退我押金了。另外,她也没有跟我终止合约,而是等待合约履行完毕了的。
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谢谢
补充一点,就是我这边交管理费是直接交给物管那边的,当时跟物管约定是3个月交一次的,最后一个季度因为尚未到三个月,因此也就没有去交。拖欠的时间应该是指应当缴的时候开始算起的吧,也就是到了第三个月末才算吧?

1.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你与业主约定管理费由你缴纳符合物管条例的规定,你依据与物管之间的约定按期缴纳物业费合理合法,并无拖欠行为,不构成违约。

您是否“属于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应该看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收到法律支持!
建设部《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赁的房屋必须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租赁登记,登记后才生效!
若您的租赁合同已经登记,则合同有效,其中约定的条款收到保护;没登记,属无效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受保护,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估计您没办理租赁登记,因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呵呵 !

没有登记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这个是租赁合同 只要双方真实意思一致 又无违法 合同已经生效了 你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你跟管理处的约定 只是你们双方的约定而已 根据相对性 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你的房东

1.合同问题的关键在,合同订立的时候没有详细规定 管理费用交给谁!
你的说法是管理费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是交给业主的话,你就别想了, 你与业主的合同是一个租赁合同,和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是不相干的。
但是如果你的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的话,那么按季度结算是一个结算方法,在结算日期内是不算欠交管理费的,也就不是违约。
至于你说的他不终止合同,那是他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这是我的理解,如果有错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