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如何解除店铺租赁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2:59:59
我是承租人,第一,我在2009年7月份签了一个租赁合同,租金是1150元一个月,我交了两个月的订金(但是在全同里写着是保证金),一共是交了2300元。第二,我的答的合同是2009年9月1日起才开始进入开业的(因为他的店铺还没有盖好)。因为在开业的那一天还要给他3500元入场费,同时家人突然出了点事,在经济上变得难道了,所以我想解除合同,应该如何解除,要赔偿多少钱!?我是一个大学生。我没有分了,请高手帮帮忙,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激!
我想在2009年9月1日之前解除合同的。

我的回答未必能让你满意,严格说来,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也就没有什么时间可以取回的规定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法律来说保证金,订金如果承租方毁约是不给退的,出租方毁约是要付双份的。现在房子还在建设期间,你可以考虑和主人商量。实在不行就想别的办法了。

天津李律师: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保证金2300元。但你要赔偿对方因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损失数额由对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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