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5:24:18
朋友和女友相处快三年了,可到现在感觉二人不合,前两天分手了,朋友给女的写了张1万元的欠条,内容大致是相处3年感情不和分手,赔女的青春损失费1万,现在女的要钱朋友不想给,女的要告朋友,大家帮帮忙怎么办?会输吗?
就是欠1万,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法无明文规定,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支持欠条上的青春损失费

如果上面明写着青春损失费,法院根本不可能会判女的赢的。如果仅仅写着欠款,那你朋友就输定了,除非女的承认说这就是青春损失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告是她的权利,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现在恋爱都是自由恋爱 你情我愿 还要什么精神损失费啊
真是看不懂了 但是由于你朋友写了张一万元的欠条 就不好说了
法律依据欠条是很重要的 如果打官司的话 我觉得一半对一半

一,关于青春损失费方面,法律无明文规定。
二,你朋友给女的写了张1万元关于青春损失费欠条的效力?
1,你朋友应该是成年人了吧!他应当知道他所写的意思,也就是说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2,无效和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