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背景和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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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背景和意义
我要的是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法规我是很清楚的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会管理委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