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00:56
怎么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请各位帮忙解答下 嘻嘻 谢谢

督促程序适用条件
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金钱,是指在我国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及债券、国库券等。
注意:债务人的义务为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履行一定的行为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注意:(1)必须已经到期。在债权到期之前,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支付,也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2)数额必须确定。例如,借条上写着利息另定,就不可以申请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219条的规定,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5、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注意:因为受理法院要发出支付令,而基层法院对所处基层比较了解,有利于支付令的做出和送达,也利于对支付令的形式审核,如果进入诉讼阶段,做出支付令的法院还极有可能是案件审理法院。另外,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更多的是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是受理案件。

简单的说,督促程序就是法院帮着债权人督促债务人还钱的程序,支付令就是督促程序的全部~~~

程序的简单导致这一程序只能适用于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案件,因此他不是解决争议的程序,在民诉法上叫做非诉程序,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了,督促程序就终结,当然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