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还款日期,现在能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1:14:19
1996年借给别人的钱,2008年才开始还了几百块,现在准备在法院去告他。能要求他支付这几年的利息吗,法院会支持吗?

借款是在合同法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再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原则上是不能够向债务人主张利息的。但是,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给债务人留有足够的时间后,债务人仍不还款的,你可以主张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提起诉讼时止,这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
但是,你借款期间的利息是没法主张的。

不能要求他支付利息,但可以从您主张权利时起要求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