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求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40:43
赵甲、赵乙、赵丙为亲兄弟,父亲死后,三兄弟继承其父房产一处,后赵氏三兄弟将该房产卖与钱甲、钱乙两兄弟,并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登记,由于都是熟人,钱氏两兄弟并未立即向赵家兄弟支付房款。事隔一年后,因多次向钱氏兄弟要钱未遂,赵甲向法院起诉钱乙,要求其支付购房款10万元,赵乙、赵丙未作明确表态,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赵乙、赵丙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赵甲因有事到外地,在此期间,赵乙、赵丙与钱乙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钱乙向赵氏兄弟支付房款8.8万元,并制作了调解书,在向赵甲送达调解书时,赵甲拒绝签字,称其未参加调解,调解无效,要求法院按照原支付10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1,赵氏三兄弟和钱氏两兄弟的诉讼地位如何?

2,本案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3,法院追加赵乙、赵丙为共同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处理上有何不妥吗?

5,赵丙,赵乙与钱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是否生效,法院是否能据此作出调解书?

1、赵氏3兄弟为共同原告 钱氏兄弟为共同被告
2、共同诉讼性质
3、正确 因为该房产为三人共同继承的财产 部分共有人起诉的 法院仍应列两人为共同原告
4、应追加钱甲为共同被告
5、不生效 必要当事人并没有在场而且签名确认 该调解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