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专业高手或者律师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21:42
赵甲、赵乙、赵丙为亲兄弟,父亲死后,三兄弟继承其父房产一处,后赵氏三兄弟将该房产卖与钱甲、钱乙两兄弟,并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登记,由于都是熟人,钱氏两兄弟并未立即向赵家兄弟支付房款。事隔一年后,因多次向钱氏兄弟要钱未遂,赵甲向法院起诉钱乙,要求其支付购房款10万元,赵乙、赵丙未作明确表态,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赵乙、赵丙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赵甲因有事到外地,在此期间,赵乙、赵丙与钱乙在法庭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钱乙向赵氏兄弟支付房款8.8万元,并制作了调解书,在向赵甲送达调解书时,赵甲拒绝签字,称其未参加调解,调解无效,要求法院按照原支付10万元房款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1,赵氏三兄弟和钱氏两兄弟的诉讼地位如何?

2,本案是什么性质的诉讼?

3,法院追加赵乙、赵丙为共同原告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处理上有何不妥吗?

5,赵丙,赵乙与钱乙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是否生效,法院是否能据此作出调解书?

答:1、诉讼地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

2、必要共同诉讼

3、法院应当通知乙丙参加诉讼,而不是直接追加,如果乙丙表示不愿意被追加就可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4、妥当

5、法院调解不生效,因为未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效力不及于丙,丙也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调解书效力待定,如果丙同意调解协议,可以追加,如果丙不同意调解协议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来判决。

前面的解答,我另外补充:调解不生效,法院应出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