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怎么判别双方当事人过错先后的,即是不是说一方过错在先,另一方在其后发生的过错也不成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21:51
比如说我和A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并且A收了我的定金,约定一定时间内付首付款,但A在约定付款日以涨价为理由拒绝接受付款,那A是不是就是首先违约方,即过错方,那我是不是就能要求法院判定A双倍返还定金,我是不是有权提出不再购买A的房屋。如果在A违约后,我产生的过错,法院会怎么判定,简单的说就是A逾期几天答应接受付款,而我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否会判定我过错违约责任。谢谢~大侠们指教~~~~

1、在A拒绝卖你房屋时,他的行为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来如果你就此要求A双倍返还定金没有问题。
2、但A后来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接受你付款,但此时已经过期,主要看你们约定的期限过了没有,如果过了,你又有证据证明上次你提出付款时他拒绝的证据,那你没有过错,你有权不付款,因为他已经构成缔约过失,你要求他双倍也没有问题。
3、但关键的关键在于你有无证据证明他拒绝过你付款,同时他接受付款时已经超过约定的日期,如果没证据,那你不履行付款义务,那就是你的缔约过失,要承担定金丧失的责任。
4、如果你没有证据,其实可以根据他前面的不诚信行为要求先进行预告登记,后付款,因为我估计那人已经把房子卖了,一房二卖害你呢,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他双倍反还定金,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理由是1、他有不诚信行为,不用证据这里也可以,提出就行。2、他的不诚信行为给你产生了不安的感觉,你要求预告登记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且在房屋买卖中是卖方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促成合同顺利签定并生效的基本前提和保障,但对方拒绝履行这应该履行的合理义务。3、因此你不付款是基于不安履行抗辩权,不违反法律。4、合同未能成立是因为对方不尽到基本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义务,过错在对方,因此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请法院支持
如果他同意进行预告登记,那责任就在你这边了,你不付款,定金就肯定没了。

你是不是在说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