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算与公司解除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05:17
我单位原来是国有企业,2004年7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当时没有给我们任何补偿,只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08年十月份公司效益不好放假至09年六月,期间只发260元的生活费,我打算与公司解除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吗?

不知道你放假前的月均工资是多少,放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平时平均工资的70%,如果不足可要求补足。但你要求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是不能给予其他补偿的,最好你打个12333劳动咨询电话,会给你详尽的解答,或到当地劳动仲裁调解中心区咨询,答案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然后再决定怎么做更好。
另外公司现在还给你交社保吗?如果交,你可不可以考虑,放假期间另找一份工作,明确表示:工资可加一些,加2-3百应该没问题不用对方缴纳社保,可以好找工作,因为现在企业交城镇居民的社保如按最低标准缴纳的话企业也要承担大约510元,泥可以和用人单位签一个自动放弃企业缴纳社保的协议。
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没社保,虽然是违法的,这点说了也白说。
如果原公司规定,放假期间不许职工外出打工,一经发现开除,那你就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但还是要先咨询。后动作。因为260元达不到职工正常生活的最低生活标准。如再不许外出打工,根本就是不给职工生活的权力。所以,你还是先咨询,后决定,如果有必要可以联合其他同事一起动作。

改制不需要补偿。放假期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常时期的70%。如果你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