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16:42
刚毕业大学生,08年1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期为五年,备注为违约金3000元,09年七月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对违约金做出规定,但规定若专项资金培训后员工违约支付单位3000元,试用期约定半年,服务期依旧是五年,现由于一些原因,请求违约。问 1,我是否需要支付协议中的违约金,二,单位未做专项培训,只做了简单岗前培训,是否缴纳3000元,三,若岗前培训属于专项培训单花费金额小于3000元,那么单位要求缴纳3000元是否合理。四,协议中对于违约金规定,是否违反新合同法。五,新合同法没有了违约金的说法,那么对于用人单位的权益怎么做到保证。谢谢您的回答。

为什么 没人回答
我也有这种问题
我连合同都没签
就业协议上说了违约金3000
我现在不想再那上班
我如果走人
是否要交违约金

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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