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陪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50:36
校外人员在校内被学生(未成年人)伤害致死请问?学校应不应该承担民事陪赏责任。如应该承担。请问?应该承担多少?谢谢!!
当时马超(校外人员)是去学校找他的朋友因他的朋友与他的同学发生了口角到至马超于对方厮打对方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扎导致马超失血过多死亡的, 学校是封闭管理学校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原则上你可以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至于学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好下简单结论的。

从你补充的表述上看,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肯定是可以的,而且学校如是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对于学生持有管制刀具,应当可以推定其有管理义务。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

在对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此方面的法律援助!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要看学校有无过错,还要根据具体情节,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