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保时保险公司提出更改责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2:52:37
当初想买国寿的住院医疗保险,营销员说这个附加险,需要个主险才能买,于是就买了一份主险带住院的附加险。然后第一年中,小孩子住院了一次,出院小是感冒引起支气管炎并带有哮喘,现在要续保了,突然又多了份说明,说是要续保住院附加险,需要同意他们的协议,就是以后凡是支气管炎,哮喘及其引起的其他病症均不在保险范围。。。
于是我们感到十分恼怒和不解,同时咨询了医生,医生的答复是,0-5岁的小孩感冒后引发支气管炎的概率很高,应该说是普遍性的。那我买保险意义何在?这些普通病症都免责了我还浪费钱买保险干什么?既然这样当初怎么不提及这种情况?
不知道大家对这样的情况碰到过没有?如何处理?
我想 lx_英英 至少是和保险有关的人员。
那我请问,代理人来推保险时候没有提及是否存在争议?
这样的条款是否太偏向于保险公司利益而投保人权利过于降低了?
换而言之买主险也是冲着附加险的实际性而买的,既然附加险存在这样的问题,推广主险是否存在一定的欺骗性质?

国寿的住院医疗是附加险,保险期是一年期,每年都需要重新投保,所谓的续保是指没有理赔发生时,按上一年的投保情况继续承保,并不是象长期或终身险那种直接续保。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在你新一年度投保附加险时提出续保条件或拒绝投保。

因此,你的情况,保险公司是有权在你投保下一年附加险时提出投保要约的,如果你拒绝,保险公司也有权不同意承保你的新年度投保附加险的要求。这和医生的判定无关,只是保险公司判定有这样的风险,就有权在下一次你投保时来和你签定要约来避免风险。这是合法的。

就和你首次投保新险种时的情况是一样的,双方达成要约才能签定合同。
只有定期或终身险才算续保的。

而且即使是定期、终身的险种,在投保中途如果因欠费等情况造成中止时,保险公司也要按新投保进行核保。只有在连续交费,持续有效时,保险公司才无权中途变更合同,当然要在条款上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条款中有特约或是特别说明,可根据中途被保险人情况进行变更要约内容的也可以变更。

对于你疑问,我只能告诉你,短期险(附加的这种)没有“保证续保”的话,那么等下一年再次续保的时候,主动权在保险公司这边,保险公司如果认定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符合规定了,就可以采取剔责(某些情况不保了,你的就是这样)、加费(增加保费,但是保险责任不变)、拒保(直接认为被保险人健康很糟糕,保险公司赔不起)

这个呢是保险业务员没有尽责的表现,当然了,换句话说,如果当初你知道有这一点的话,恐怕你也会重新考虑是否参保了

简单点说,这是这个保险产品决定的,这个产品没有保证续保,所以续保的主动权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健康,保险公司乐意收保费,反之,保险公司就可以采取措施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很无赖

没有办法可以解决,这个是保险合同决定的,你无法证明保险公司欺骗了你,你现在要么接受保险公司的条件,要么就不交了

最后,保险是比较复杂的东西,一切以合同为准,不能以业务员的口说为准,这是任何一个购买保险的人必须清楚了解到的

有保证续保的产品的,这样的产品,续保主动权就在投保人这里了,保险公司不能耍赖了

关键还是当初选择不当造成的,现在,无论你怎么委屈、愤怒,都不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