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发生的车祸厂方按工伤处理肇事方应按事故处理是吗?可是肇事方说法律规定工伤和事故只能按一样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56:32
我舅舅在上班时间坐厂方的拖拉机去工作时被另一公司的叉车追尾造成重伤,肇事方说工伤和事故法律规定只能处理一样,就是说我舅舅厂方报工伤就按工伤处理,不报工伤他们就按事故处理,意思就是我舅舅不能拿两份赔偿。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我。是不是有这规定,帮帮出谋划策,小弟不胜感激。谢谢了。

2004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却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在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法律体系关于民事损害方面都是补偿性法理,先民事,后工伤,历来是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关于“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时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曾阐述:“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在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国法律是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及《保险法》第68条法律精神来讲,对于在上班时间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广东胡律师:

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公报>上已经有判例了

工伤双赔问题现在存在争议,有的地方支持了,有的地方没支持,建议你通过诉讼争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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