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形,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5:06:15
是退回公安处理吗?
(好像不能作出其他处理)
请高手指点!
注意:1、公安机关立的案,检察院不能撤销的!
2、还没有到审查起诉阶段,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知道你说的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却又说没到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意思。

1、若是公安机关发现了,公安机关自己应当撤销案件。

2、若是已经移送检察院了,检察院发现15条了,那就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由检察长决定,并制作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提起公诉。
否则,应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社会影响很小的,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按治安案件处理。

移送检察机关准备起诉阶段,发现发现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责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撤消案件或不起诉;对拘留的应当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