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答几个刑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2:41:29
、某甲与邻居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某乙气极朝某甲右眼打了一拳,即要退回房内,某甲追上朝某乙下腹打了一拳,某乙倒地死亡。尸体解剖发现某乙脾脏异于常人,极脆弱易受打击而衰竭,某乙正是因此而死亡。则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性质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D.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8、A与B在某一商场前拦住C准备抢钱,因人多一时难以下手。刚好E经过此地,因为E与A、B认识,E就对A、B说:“你们在这里下手,自己找死啊。要下手也应该找个偏僻的地方。”结果A、B听信了E的话,就将C劫持到一僻静处,抢走了C的钱物。则E在此犯罪中:()
A.是主犯
B.是从犯
C.是教唆犯
D.不构成犯罪

9、关于共同犯罪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教唆15周岁的吴某从事盗窃行为,共窃得财物价值8000元,则本案中孙某是教唆犯,也是主犯,吴某是从犯
B.某一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主犯,那么必定有从犯,不存在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的情况
C.郑某意图报复王某,打算将在王某喝水的茶杯中放入泻药;郑某的意图被孟某觉察,孟某与王某亦有仇,想借机置王某于死地,遂偷偷的将郑某的泻药换成砒霜。结果王某饮用了郑某放入其茶杯中的“泻药”(实为砒霜)而失明。则本案中郑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D.学生高某与某盗窃集团成员付某经常一些玩耍因而相互认识,一日付某邀高某一起去作案,高某胆小不敢去,但该集团“老大”罗某害怕事情败漏,一定要拉高某“下水”,就威胁高某“如果不去就杀他全家”,高某不得已一同前往,分得赃物700元。则本案中应当依照高某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乙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15、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而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之日,几个朋友邀陈某

我正好复习完司法考试的刑法,这些题我都见过,而且大部分刚刚做过

第一题绝对应该选B
请参见2007年试卷二的第14题,此题是说一人推倒另一人,其后脑着地正好碰到石头而死,与此题如出一辙,过失并不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全部危险,此题中甲攻击乙的下腹部,应该能预料到这种程度的攻击会对乙造成伤害(虽然不能预料到会对乙致死),这样就成立了过失,如果此题中甲轻轻碰一下乙,那么才算做意外事件,这种题如果是意外事件出题人一定会设计一个非常不可思议的场景,而甲対乙的攻击(下腹部),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暴力程度的行为了,并不是碰一下就死这种不可思议的事

第二题选B
此题中D选项肯定不对,E对抢劫行为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是一种帮助行为,应定为抢劫的事中共犯,所以不是不构成犯罪
A选项也不对,E的帮助行为与另两名犯罪行为人相比明显较轻,不应定为主犯
C选项也不对,另两人的犯罪意图并不是由E教唆引起的,E只是为了犯罪更好实施提出了建议

第三题选D
A选项中,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15岁的吴某对盗窃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孙某直接定盗窃罪,是间接正犯
B选项中,存在只惩罚主犯的罪名,如聚众妨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因此并不是有主犯就一定有从犯
C选项中,两人的故意内容根本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应该是有通谋的而且完全相同的犯罪故意),两人一个定故意伤害罪,一个不构成犯罪。
D选项中,学生高某为胁从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题选B
这是明显的紧急避险。不是意外事件,因为不是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预见,即意外性不够。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仅仅是小腿骨折),而且意图就是为了躲避危险,主客观两方面均不构成犯罪。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是对直接侵害人,而紧急避险是对第三人。

第五题选C
首先,甲不构成累犯,原因是累犯的条件是:1、符合累犯的时间条件,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对于假释,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甲构成累犯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