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销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19:12
最近同学因为跟另外的同学发生了口角导致了。。。群体斗殴!!!
同学找我我也参与了。。我的同学被打成了轻伤。
经过双方家庭的协商同意私下解决。。同学去派出所销案,派出所已经允许。。但是为什么要找到我。。我跟其他人一样。为什么我要去派出所,案件才能结束呢????其他参与者也必须去吗??是不是就我一个当事人去就可以销案呢???

民事纠纷斗殴,如果不涉及故意伤害的,允许和解,派出所不处罚,也视为销案;如果是公诉案件就不一样了,比如触犯了刑法,或者侵犯公共利益,就由检察院起诉了,构成犯罪,即使进行了民事赔偿,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其他自诉案件,就是当事人要求公安,公安才会追究,然而当事人自己放弃,就等于没有人要追究,案件自行撤销。
  销案的情况:
  1、案件破获,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销案。
  2、案件破获,嫌疑人也全被抓获,那么案件进入“破案”状态。
  3、案件当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与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销案。
  4、案件久侦未破,且对侵害人的刑罚处罚已经过了刑罚追诉期。

轻微刑事案件,派出所就赔偿问题可以主调解,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那当然得全部到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