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战一级伤残军人配偶有无安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0:34:07
1、1978年参军,参加过抗越自卫反击战,因公伤残一级。
2、越战结束后因伤退伍,本人无工作,配偶也没安排。
3、关于安置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财政部
所属层次: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
适用范围:全国
颁布日期:1984-12-15
实施日期:1984-12-15
废止日期: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促进国防建设,鼓舞部队士气,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残废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残废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他们中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解决,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四、现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当地民政局有能力安排,而且也有条件,但他把这个安排配偶的名额故意隐瞒当事人,然后把这个名额留给自己,再把这个名额给他好处的人,事情已经过去二十年了 请问我可以要求民政局赔偿吗?

现在这世道什么事都要走关系送礼。太黑了!!!!!!!!!!
这事你最好直接上访中央军委,找找你的老部队首长,再找找残联,他们绝对不会不管的!

朝鲜战争都有,越战不会没有。只是看当地的条件了,要是没钱谁也没办法啊。不过到高一级的政府说一下会有人管的,那可都是中国的功臣英雄啊!

可以给您指条路 地方若无妥善 可写信到中央军委 一般会回复地方民政做好安排 若确实无法安排至少可以提高点补助金 我认识一个老爷爷 以前是国民党 但参加过抗日 写信到中央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每月补助提高了230元 何况你是越战功臣 都是民族英雄!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社部发[2006]17号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厅(局、委):
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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