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辞职30天后,公司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新单位如何上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2:07:50
书面辞职30天后,工作交接已经完成,部门主管领导已经同意辞职,但是公司人事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当然也拿到不到离职证明。我怎么才能让公司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签字的辞职报告目前在人事手中)
如果这边保险只办理中断的话,我的新单位能为我上保险和公积金吗?
还有,公司以干部身份相要挟,如果没有干部身份会对以后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吗?
如果原公司只给办理中断,没有停缴呢。怎么办?新单位能缴纳保险吗?

1、只要原公司办理了停缴手续,新单位就可以接着缴的,如果原公司不办停缴,以后任何公司不能接续。

2、办离职手续,这是公司的义务,必须办理的,而且,不得扣留员工任何社保材料,如果公司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你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与干部身份不相关的。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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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