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将外购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就不是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怎么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3:54:49
比如说,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1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 1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后来将这批外购原材料用于员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 1170
贷:原材料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1170

请问是这样吗?谢谢

在两笔分录中再加一笔分录:
借:管理费用or营业费用or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一般纳税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这句话中的“直接”说明购入货物的用途明确用于集体福利,因此购入时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发票,应该价税全额计入“应付福利费”,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做得对. 属于改变原材料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