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关于劳动合同里的社会保险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4:11:46
我们公司给我们签了一份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社会保险自己负责交。然后我问了下公司,公司告诉我是公司不给我们买,让我们自己交。我想问下,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第二个问题:我不想和公司有什么风波,可不可以要求公司多付部分钱给我,以作为我个人云交社会保险的补偿?
谢谢各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给劳动者办理社保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书的必备条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孤陋寡闻了
没听过个人还有权利自己交社会保险的?还不如自己交商业保险划算了

根据《合同法》,合同必须在双方愿意,或者达成协商的前提下,才可能成为合同。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你并不满意这样的合同,那你应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向公司说清楚自己的意向,这个很重要;其次,你可以向有关部门说清楚自己的想法。如果再不行,就应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以便于你清楚自己的权益该怎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