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86年宅基地证(广州某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05:22
此宅基地证早几年前已经丢失了,但有复印件。
去过当地街道咨询,结果是:查无档案。
去过房管局咨询:结果还是一样。

原因是此宅基地证的地址早已更改为另一新地址(当时换新证的时候没有去换),所以政府部门都查不到档案。

宅基地证的持有人于1996年已经去世了,她没有直属亲戚(现在只有侄儿最亲),我是她的干儿子(有公正处公证)。

问题1:既然街道与房管局都没有档案了,那应该如何补办宅基地证?是不是要去哪开证明?如果开证明的单位也没有档案呢?
问题2:我的身份可以代为办理宅基地证吗?
问题3:我的身份可以继承她的房产吗?宅基地证的名字可以转到我的名字吗?

如果我跟她的侄儿争,谁会赢?

问题一:首先,既然接到与房管局都没档案了,只能说建议你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去查一下底账,流程、材料、费用准备齐全。
问题二:宅基地证的持有人于1996年已经去世了,也就谈不上代理了,只能开始继承关系,民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你所谓的“干儿子”如果属于养子女关系,则享有继承权,否则没有
问题三:再重申,如果你是他的养子女,则有继承权,他的侄儿,是没有继承权的,除非死者生前立遗嘱,如果你有继承权,则宅基地证得名字可以转为你的,你可以胜诉
根据继承法,侄子为列入继承人顺序范围

附:《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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