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8日起到2009-06-28日6年合同期满。国家劳动法有什么样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32:17

请问,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颁布有经济补偿的,?急

合同满,公司不再用你就是给你工龄补偿。你实际工作了5年零5个月,因此工龄补偿是5.5个月的工资。这个工资计算基数是你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

你们的合同到期有一个选择,就是续不续签。
不续签的话,可以有一个合同自然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以你的工作年限计算。
续签的话,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至少要维持现有水平的待遇。也就是说,要续签就要维持或者提高你的待遇。

2009.6.28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9年6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4年2月8日算起到劳动合同到期日止,计算方法如下:
一、2004-2-8~2007-12-31 劳动部(94)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共计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基数为2007年月均工资;
二、2008-1-1~2009-6-28 新劳动法 规定的共计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基数为2008-6~2009-5时期的月均工资。
三、合同到期前30日必须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未提前的,还应支付给劳动者1个月工资(计算基数为上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