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法律问题在线等?在不知情的情况在发现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20:34
事案:
丁某:乡级化肥经销部
李某:化肥供应商

丁某于2009年初从李某处购进一批化肥,在当地出售给种植户,截止2009年5月当地种植户发生此化肥有问题,因为种植户发现用此化肥种植的土豆叶子发黄,生长缓慢,作果率低,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此化肥磷钾含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09年5月中旬丁某、李某同时被派出所拘留至今(7月底),
丁某在不知化肥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对此事件发生的后果,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对种植户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化肥供应商李某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李某在此事件中给丁某化肥经营部销售带来的负面影响及声誉该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我很惋惜该案件带给我们的损失【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信赖上的恐慌】,对于你所说到的问题,现就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法理介绍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丁在不知道是假化肥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销售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的可追诉性,也就是说丁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多少可以在明确损害的基础上经过协商或者是诉讼解决之。二、至于李则可能【仅仅是可能】承担刑事的责任,但这里你没有把相应的事实描述清楚,我无法定论。再有,李对于丁的损失是基于合同的违约行为;你当然可以以违约或者是侵权诉之,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顶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应该赔偿种植户的损失。一般为直接损失和可预见损失。
李某对丁某的声誉一般不赔偿损失。精神损失只有人身伤害才赔偿。

根据中国消费者有关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本案中,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化肥,而导致消费者(当地种植户)遭受经济损失,对此,丁某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而对于丁某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失,他可以要求厂商李某赔偿损失。至于名誉方面就不太好说了,希望丁某经过此次案件能够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