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标准的种类和法律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9:16:22

环境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环境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反映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两大方面的内容,但迄今各国的环境标准多侧重于污染的防治,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标准尚不多见。

在防治污染的范畴内,各国所制定的标准虽然形式不一,但归纳起来不外四类: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污染警报标准。它们还因环境要素的不同,又有大气、水、土壤之分。各类标准有其不同的产生背景,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一、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无论是大气、水和土壤的质量标准,都是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而规定的环境中各种污染物浓度的允许水平。建立这种标准的目的是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指南和监督依据。

1.在空气方面
近十年来,美国、瑞典、日本、西德等很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环境质量标准。在空气方面,美国1970年颁布的空气质量标准,对常见的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物、一氧化碳及臭氧等六种污染物,都有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两种规定。第一标准是为保护公共卫生;第二标准是为保护公共福利,包括防止对土壤、水体、农作物、牧畜、商品、运输,以及对个人的财产、舒适和安宁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对第一标准要求三年内达到,对第二标准没有严格的期限,只要求在合理期间内达到。苏联从1951年起颁布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根据定义,这个浓度应对人不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危害,不损害工作能力和不影响情绪。同时对植物、局部气候,大气透明度等也不产生有害影响。

2.在水方面
最早的水质标准是饮用水质量标准。1971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国际饮用水标准,包括感官、物理化学、有机物、微生物及有害物质等各项指标。苏联1973年规定了生活用水水体中四百多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日本把江、河按不同用途分级规定水质要求。

3.在土壤方面
防止生物病菌的污染仍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随着工业的发展,化学物质的污染(如重金属、农药等)也会愈来愈重。但直到目前仅有少数国家(苏联、日本)在开始制定土壤质量标准。由于各国环境质量标准产生于自身的环境保护实际和技术经济条件,各国所制定的土壤标准无论是其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