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10:21
本人于05年3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09年5月底公司单方面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合同2011年3月到期,请问,我应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另外,从我进公司到08年的综合保险没有帮我缴纳,在09年7月公司同意帮我补交,公司做法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谢谢

1.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加1个月,计算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补交综合保险是符合规定,必须补交

能获得3+1个月的月薪的补偿金 仅此而已了

很多地方都不会按劳动法来办的,不过上海应该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