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2:13:27
离婚协议如下:
1.两岁男孩归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男方支付女方3万元损失费
2.无房产,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女方个人物品自行处理
3.女方可与每月第二个星期六星期天接走探望孩子

关于第一条,之前协商是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后来在民政局女方坚持改成了现在这样的条款
关于第二条,因为家具家电本来就是结婚时男方购买的,所以女方才这样写,至于女方陪嫁的东西女方都搬走了,而且婚姻存续期间,生活各项费用都是男方支付

我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这样的:离婚之后女方经常已看孩子为名到我家闹事,经常拿着大喇叭在楼下骂,一骂一天,说实话,我根本就没有阻止她看孩子,因为她是孩子的妈,孩子也需要妈妈,而且我同意她接走,条件是必须写明送回的时间,因为离婚之前她藏过孩子。本来前几次探望都很顺利,这几次忽然变了,我感觉她就是来闹事的,想想啊,拿着喇叭,没到我家呢就开始骂,说良心话,离婚之后我从没主动跟她连续过,所以根本就没挑拨过她

我报过警,也录了音,准备去法院告她,目的一是确定下看孩子的具体方式,二是看能不能让她支付她该支付的抚养费,她每月收入4000左右,所以协议的抚养费不够法定的数目
我也不想这样,但是她太欺负人了,离婚之前我受她的气,现在离婚了,我还得继续受她的气,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你好:
1、关于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虽有上述规定,但是离婚协议时你已经同意女方一次性支付3万元,现在要求增加等于变更协议内容,在客观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你的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2、关于探望权。
女方这种行为已经使探望成为对孩子的伤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女方的探望权。

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也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商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照这句话来说,有可能让她追加抚养费。

关于上面这位仁兄说的中止你前妻的探望权的说法不可靠。因为中止探望权因该是及其不利于或者损害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是极其严重的事情才可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你所诉的情况,你可以请求法院中止你前妻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