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对此刑事诉讼案例进行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46:28
案例一:某中学住校学生孙某(16岁),郑某(17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郑某手抓一玻璃杯砸向孙某,致其右眼球破裂、右眼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
孙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孙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孙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孙父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3)孙父能否在请求法院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5)法院受理此案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需要字数

行 政 控 告

  原告:全国受歧视迫害的个体中医、民族医(待签名)

  被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直接责任人:医政司、政策法规司

  案由:枉法行政、歧视个体中医和民族医

  请求目的:撤消[2007]43号红头子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由:

  该通知未在政府网站和报刊上公开发表,违背透明公开的施政原则,欺诈愚弄全国人民。

  该通知将认定时间界定为1989年12月31日前,违背《执业医师法》的界定时间1998年6月26日前的立法规定。

  通知规定2008年6月30日前为受理终止时间,与国务院2009年6月21日的文件精神相违背,应当无限期有效的全部解决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医和民族医医师资格问题。

  认真贯彻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施政和执法准则。对个体中医和民族医与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医生平等对待。直接认定,不需要重新考核考试的歧视性对待。

  责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纠正错误,向全国人民道歉,维护法制国家的光辉形象。

  此致
  国家主席 胡锦涛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最高法院行政厅
  全国人大法规组

  全国爱歧视迫害的中医、民族医联合起来!
  请签名:

  老年中医朱江 2009年8月2日 于广州

需要那么多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