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司考真题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26:35
(2003年)
97.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案:D
解析:《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参照这一规定,甲律师以及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项AC不应选。

此案件并非诉讼案件,而是提供法律意见,所以我认为同所律师也可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所以我认为C也应选

C的错误,在于跳过了一个问题,就是:谁有权决定乙银行的代理律师?

显然,不是甲,也不是甲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是乙银行!

所以,不能直接说“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而应先征得乙银行的同意(乙银行有权选择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即并不是说,同一律所的律师不能代理非诉讼业务的双方代理人,而是说前提要先征得乙银行的同意。

律师是履行职务,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利益是一致的,当然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回避。
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要求。

虽然这不是诉讼案件,但是审查贷款合同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选A的话就意味着其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何况在实际生活中,另一单位也不会同意律师的这种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