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行为为什么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05:06
1 甲捡到乙的手机和护照等财物后,打电话索要1500元,并称如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和护照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1500元赎回手机和护照等物
2 甲为一餐厅厨师,无意中知道老板偷税漏税的情况,一日与老板因扣工资的事争吵起来,大打出手,将老板暴打一顿,老板主动写下一张10000元的工资欠条。事后,甲持欠条向老板索要10000元,并称若不给钱就去工商局揭发他
3 甲到某餐厅用餐,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然后对老板进行威胁说:“如不赔偿1000元,我就去消费者协会告你。”老板迫于无奈赔给甲1000元
谢谢各位帮忙解答下

我觉得都算啊

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