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应当如何量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30:23
犯罪人2009年3月5日住进宾馆预谋杀人抢劫,并做了各种预谋准备工作,在多次欺骗受害人去其房间意欲行凶未果的情况下,2009年3月9日下午1时,受害人在宾馆财务室(生活起居室)内做饭洗菜时,犯罪人预谋在受害人洗菜时与受害人闲聊乘受害人不备用事先由其它地方带来的砖,用枕巾包着从受害人背后突然袭击受害人后脑头部多下,砖头当场断成两半,受害人被击昏在地,受害人的儿子在里屋睡觉,听到异常声音急忙跑出来,受害人的儿子出来后发现受害人趴在地上人已经昏迷,犯罪人正在翻找受害人布袋抢劫钱财,犯罪人发现里屋有人出来马上逃窜,受害人的儿子看到受害人头上有多处外伤,嘴里吐出大量吞咽物,地上一片狼藉,感觉受害人伤情严重,急打120送原告到济宁中医院急救,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①脑震荡②蛛网膜下腔出血③颅脑骨折④皮下血肿等。2009年4月2日即住院25天后在医院做磁共振检查,诊断报告记述患者头部有四处异常信号,周边见水肿信号,四处异常高信号,报告诊断为:⑴右侧额叶顶枕及后纵裂池硬膜下血肿 ⑵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 ⑶右侧顶枕叶蛛网膜下腔出血 ⑷右侧基底节缺血灶 ⑸双侧脑室周围髓质区脑白质变性。病程中原告出现剧烈头疼、头晕并呕吐、瞌睡、畏光、颈部强直,伤后三天做腰穿术,颅内压较高并引出淡红色脑脊液,查常规见脑脊液中有红细胞。颅内三处血肿并伴有水肿,颅内大面积脑挫裂伤。被告为了抢劫钱财从早晨9点就开始准备对受害人进行行凶,曾经多次试图将受害人引入客房行凶,并准备了灭火器作为凶器,但未得逞,随后于下午1点10分在财务室内趁受害人不备对受害人67岁的老太太进行行凶,一块新砖在受害人头上砸成两半,性质极其恶劣,手段非常凶残,直接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鉴定为轻伤,一个9级一个10级伤残。
犯罪人有杀人抢劫钱财的主观故意,犯罪人在入住宾馆选择客房时及选择该楼层最偏僻的房间,为其预谋作案做准备。
犯罪人准备灭火器作为凶器,灭火器自重12.5公斤(即25斤),铁器击打头部(人体致命器官)可制人当场死亡,在多次欺骗受害人去其房间意欲行凶未果的情况下,趁受害人不备,一块新砖连续在受害人头上打击多下并在受害人头上砸成两半,被告从早晨9点就开始准备,应该预见到其行为可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其主观意图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幸好抢救及时,保留了受害人的生命,但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了

定性为入室抢劫还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如果被起诉为抢劫和故意杀人依据法律是十年至死刑我个人认为最多判她十五年之内。因为属于抢劫未遂,如果在法庭上他不承认有意杀害老人,第一次笔供也没有说想杀害老人,那肯定打不上故意杀人罪,不过入室抢劫就是十年起的款项。最少应该判十年。

定抢劫罪,属于竞合犯,因为又有抢劫事实,又有故意杀人事实,而杀人是为了抢劫,根据法律规定,入户抢劫和抢劫过程中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均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刑法对“入户抢劫”的规定的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关键是要看受害人被害的地点,“宾馆财务室(生活起居室)”在被害人受害时,到底是作为公共场所为主还是作为私人空间为主。
不知道那宾馆是怎么规定的。这个网址有对“户”的概念的解释,你可以参考下。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0154

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提供虚假证词等),最少也是1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还得看抢劫的财物(包括抢劫既遂和未遂的财物)有多少,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应该可以判死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