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44:25
根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中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我想请问一下,其中的“未结清”是什么意思?怎样才算结清?如果对一笔债权都计提了坏账,算不算结清了呢?
“项目建设”一般情况下又是指什么?

即使完全计提了坏帐准备,仍然不能算该债权已经结清,只有该债权已经得到完全偿付,或者全部确认为坏帐损失,才算是已经结清。

如果一个项目的建设,在会计保管期限之外仍然没有完工的,那么所有的相关会计档案都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账,月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