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管辖权利审理案件怎么办!!!!加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59:10
法院无管辖权,我申请管辖异议,法院也下达了移交有管辖权的法律文书,后法官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接受,还得在本院审理, 请问下这样对吗 !!!!!!

提出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的作法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条规定了移送案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该接受移送案件并予以审理。但在某些案件中也有不符合条件而移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般认为称送人民法院的移送决定,对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再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原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只能报请上有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