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行为起诉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20:35
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不服行政机关(政府及隶属于政府的各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不服审判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检察院)的司法行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如果可以,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的诉讼该称为什么诉讼?检察诉讼?审判诉讼?还是司法诉讼?

作为检察官回答如下:
1、你所谓的司法行为,不是我国的诉讼行为对象,因为其本身就是诉讼的组成部分。你所谓的检察诉讼/审判诉讼/司法诉讼在我国都是不存在的。
2、我国诉讼法对公民对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很多,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作简要回答。
A、刑事诉讼。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刑事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对二审结果仍然不服,或者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的,可以提出申诉。
B、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结果仍然不服(二审判决或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而使判决生效的),可以通过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
其实很多法律问题,除了咨询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咨询。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也就是行政机关,而法院,检察院不属于行政机关,对于他们的所作的司法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诉讼,但可以上诉,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