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熟悉劳动法的朋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7:07:37
大家好啊~~我是在一间独资企业工作了15年的一位员工,但现在公司要搬迁了,迁到与原来距离30公里的地方!!现在我已经40好几了,又加上身体弱,老板又减薪又给很大压力,想要变相逼退!心灵上身体上都不想再留在公司了!!请问各位,我现在这种情况,可否向老板追讨赔偿????!!!!若能,又可以能追讨多少呢??!!燃眉之急,希望各位朋友可以多多提出建议!! 十分感谢!!
当然老板也不愿意花这个钱啊,他就是想要逼到我自己退出,一分也不想赔偿,我用什么方法可以得到他的同意?得到赔偿?!~~~~~

我遇到这样的真实案例,也是企业经营场所变更,职员因遥远而未去上班,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结果败诉了。因为在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劳动者上班的地点是原地址,是合同的要约之一,变更前未取得劳动者同意,所以败诉,很经典吧。你可以看看你的劳动合同在经营场所上是不是写明了原地址,你完全可以拒绝上班的,工资还不能少你的。
如果经营场所写了单位名称是不合法的。

这种情况按《劳动法》垢有关规定,如果你提出来终止劳动合同,老板也同意的话,他应该按你的工龄每年补一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是非工人本人意愿离职的才有经济补偿..自己辞职没有...
而且你现在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老板不能和你终止合同..
只能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他要是辞退你.根据劳动合同法..他要陪你一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