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我是【承包方】--关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6:48:51
1.发包人延迟付款时间不超过应付款时间四个月时,承包方不得因发包人在此期间内暂时付款不到位等因素而故意拖延工期或停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4个月是不是太长了啊?
2.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就迟延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1%。-----对于承包方来说 这样合理么?
3.因承包方原因,工期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这个数字对承包方来说合理么?
4.承包人方面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医疗及相关一切费用。--难道所有事故都由承包方负责么?有没有不由承包方负责的情况呢?
5.(加一条 不是赔偿的:)合同价款中的人工价格,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单价执行。----这句后面是不是还要加点什么?那时候的人工单价和现在又不一样。。

谢谢帮忙的人!!你会有好运的!!

1.根据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延迟支付的时间就要双方约定
  参考合同文本:
  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个人认为4个月太长了,要看你们本地的标准合同如何参考约定喽.

  2.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是否合理看你怎么理解合同条款和法律条款喽

  3.同上 不过对比来看有不公平的嫌疑, 而显失公平是使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条件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里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规定了相关的安全责任,所以当然有不是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情况,比如:建设单位没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的,任意压缩工期的,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推销劣质材料的,拆除工程不备案的等等,其他单位都有自己的责任,要看具体的情况

  5. 我不是北京的,不清楚啦,但一般来说当地造价部门都有相关的调差价规定

  打字太多,好累..........